质监部门接到申诉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杨某诉质监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案件情况
2017年12月4日,杨某以邮寄方式向质监局举报某科技公司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电焊面罩。12月13日,质监局收到了杨某的投诉信。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北京市质监系统产品质量申诉举报处理规定》的规定,质监局于12月14日决定受理投诉,作出了《质量技术监督申诉(举报)受理通知书》,并于同日通过EMS特快专递邮寄给杨某,履行了受理告知义务。通过邮件物流查询,该邮件已于12月18日由杨某签收。2018年1月17日,杨某以质监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
二、审理结果
跨境365软件_365bet体育存款_约彩365app下载人民政府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北京市质监系统产品质量申诉举报处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负责受理、办理当事人向本区县局申请的产品质量申诉、举报案件”,质监局具有对杨某的申诉举报予以处理的法定职责。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转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质监局在法定期限内,制作了书面受理通知书,并以邮寄方式告知了杨某,其受理告知程序合法。因此,杨某以质监局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未在七日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为由,要求确认其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不能成立,故决定驳回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分析意见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应当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本案中,质监局收到申诉后,决定受理、作出《质量技术监督申诉(举报)受理通知书》,并于同日通过EMS特快专递邮寄给杨某,已履行了受理告知义务。
【法条链接】
《北京市质监系统产品质量申诉举报处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六条